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多米体育
在一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被查到在当地税务机关有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因分别在2018年、2019年虚报人员工资、社保,在2020年7月被罚款30000元,该供应商在受到处罚后全额缴纳了罚款。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请问:该供应商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不具备投标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有重大违法记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实际执行中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听证范围的罚款数额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留言所述问题请按上述原则自行判断。
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合同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合同。请问: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确定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第二年可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合同,不进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合同,可以续签期限有无规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理解为禁止续签合同。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执行《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财办【2019】35号),取消了对“授权支付额度”的账务处理,并且取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账户”及“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我们是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审计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执行的五花八门,而且这样处理造成内控缺陷,财政厅国库中心人员及预算单位会计解释是因为用一体化系统改变了会计核算方式,但我们认为信息化是为会计制度服务,不应违背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请给予回复,谢谢。
网民您好,留言收悉。2019年6月,为推动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印发《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部署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各级预算管理的工作流程、控制规则、管理要素,明确了各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的目标模式。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规范》对部分预算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对于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机制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单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请支付资金,系统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设定的校验规则校验通过后,自动发送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再与人民银行清算。同时,财政部门通过系统集中校验机制,直接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每笔资金支付,不再需要代理银行对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控制,也就不再向代理银行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单位也就不需要核算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而是在资金支付完成以后依据代理银行反馈的支付凭证回单,进行列收列支核算处理。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变化主要是适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优化调整,更加准确地核算反映调整后的资金支付业务。
据了解,内蒙古财政厅2020年向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单位印发文件,明确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调整以后多米体育,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方式。试点单位可据此执行,统一会计核算处理。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更好地指导各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规范预算管理和硬化预算约束。同时深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通过系统加强预算业务与单位会计核算的衔接,进一步提升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感谢您对财政国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好,超过200万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内容均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是否可以不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因为如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该预留部分二类事业单位无法参加,但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则指导目录内的内容均应当面向事业单位,则不宜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望解答和指导。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应当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不能作为可不专门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依据。
尊敬的领导,您好:根据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点规定“(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库(2020)46号文件,限制了大企业以及与大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去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是否属于设置供应商规模,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文件是否相互冲突与矛盾?
财库(2020)46号文中规定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不属于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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