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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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体育多米体育多米体育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JZCD-2022-050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金龙湖上城4号楼11层1113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杭州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品优街2789号、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重机巷56号601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0号133室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无 无 无 四、基本情况 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采购项目【HJZCD-2022-05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资格文件组成部分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给出了参考格式,我公司在确认招标公司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发现,并没有把所有的产品都一一列举出来,只列举了部分产品,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把所有产品的生产厂家都列举出来,否则评判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公司给出了错误的格式,可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格式填写;因此我公司在审查招标文件后,严格按照招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开标评审中,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以我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为由,代理机构及评审小组提出了澄清要求,我单位及时回复了澄清,说明了我单位是完全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格式要求编制的文件,但我单位回复澄清后,没有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但在技术标评审中却没有我单位的技术标得分,随后我电话询问了代理机构,代理的答复是:“资格审查环节主要是以业主方代表意见为主,虽然我公司提交了澄清,但是业主方还是认为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做无效标处理”,业主代表并非专业的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也并非专业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都不熟悉的情况下,仅凭业主方代表意见就评定我公司投标书无效,太过儿戏与草率,明显有偏帮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证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相互监督检查的义务。杭州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将资格审查环节全权交给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业主代表老师判定,未尽到监督及对供应商进行实际资格审查的义务。 事实依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了格式,格式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招标文件中产品清单:(略,具体见附件) 我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根据“中央财政部发出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链接(略) 1.在货物采购的项目中,投标代理商和为其供货的制造商一定都要是中小企业才享受政策吗?例如:A代理商(大型企业)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B为中小企业,那么A享受本办法政策吗?2.如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有100家(1家1种),这100家制造商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3.如货物采购中,必须要所有货物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本办法吗?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那么一家代理商为采购人提供10种不同制造商制造的货物,其中9种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剩余一种制造商为大型企业,该投标代理商享受本办法政策吗? 答: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留言所述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包括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的所有货物制造商必须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享受政策优惠。(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 4、根据上述资料可知,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包含全部货物的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存在说不符合格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格式是有缺失的,不完善的;并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可清楚的看到,严格来说所有的设备,包括室内环境布置部分里面全部的货物都要说明是中小企业公司提供的。如有缺失才是无效的。我公司最后一项“室内环境布置”,全部为我公司定制化,所以整体打包列举。中标供应商有确实反正没有因此废标,采购人判定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并做废标处理,很有偏帮嫌疑。并且杭州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未尽到对供应商进行实际资格审查的义务。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相互监督检查的义务。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 事实依据:一、根据中标公告(连接略)内容可以看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略);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下(图略)所有货物中只列举了32项货物,剩余的其他货物及辅材并未全部列举,并且第23项中的石英钟,生产厂家为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是属大型国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迄今已有50年的生产历史。公司占地面积34000 平方米,拥有各类生产设备 800余台,企业员工 12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0 余人。由此可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并且属于提供虚假文件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投诉请求 1、a.废除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的中标供应商身份。b.鉴于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存在不实内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并且在开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环节未尽到监督检查的义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警告的处罚。 二、被投诉人1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未进行申辩 三、被投诉人2杭州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申辩 投诉事项一我中心相关说明及答复举证:1、投诉方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领取了采购文件,但未在有效时限内提出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2、我公司在该采购文件制作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列举了采购项目主要标的物,未列举包括配件、辅件在内的其他材料。相关证据(图略)。3、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未按照采购文件格式制作,简单以采购设备清单模块分类,对桌椅柜架、录音笔、音响、打印机等设备未明确制造商信息。附: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略);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略)。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采购文件规定,本项目评标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负责。评审当日,采购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委托资格审查代表发现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未完整列举主要标的制造商信息情况后,向我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请示部门相关领导后,向该公司发澄清函,其回复为“否”。经讨论,采购人代表认定该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其投标无效。相关依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19.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附:澄清函及回复(图略);资格审查记录表(略)。 投诉事项2我中心相关说明及答复举证: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只在投诉材料中以简单文字陈述,并未出示任何证明材。附: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中相关表述:所有货物中只列举了32项货物,剩余的其他货物及辅材并未全部列举,并且第23项中的石英钟,生产厂家为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是属大型国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迄今已有50年生产历史。公司占地面积34000平方米,拥有各类生产设备800余台多米体育,企业员工12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0余人。经专业网站查询,山东康巴丝中标有限公司为小微型企业。相关搜索结果来自-天眼查(图略)。 综上为我中心相关说明及答复举证。 四、相关供应商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辩 1、我公司严格按照采购文件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和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列举了该项目所有主要标的物的制造商信息。 2、我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23项石英钟)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先通过当地经销商要到了相关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要填写的数据(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数据)。并跟制造商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电话确认过该公司是属于中小企业。同时我公司还特意通过天眼查APP查询过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是属于小微企业,并对经销商提供相关数据进行核对过后才填写。 3、还可以通过小微企业名录官方网站(网址略)查询到山东康巴钟表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图略) 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示任何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枉称我公司出具虚假应标材料,我公司请求杭州市财政局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性。我公司保留向其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五、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JZCD-2022-05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杭州市教育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所托,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7月6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于7月21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于8月5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于8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宣布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于2022年8月11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目专门面相中小企业;资格文件组成部分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且给出了参考格式,我公司在确认招标公司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发现,并没有把所有的产品都一一列举出来,只列举了部分产品,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要求所有供应商必须把所有产品的生产厂家都列举出来,否则评判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我公司在审查招标文件后,严格按照招标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办法规定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开标评审中,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以我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为由,代理机构及评审小组提出了澄清要求,我单位及时回复了澄清,说明了我单位是完全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格式要求编制的文件,但我单位回复澄清后,没有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但在技术标评审中却没有我单位的技术标得分,随后我电话询问了代理机构,代理的答复是:“资格审查环节主要是以业主方代表意见为主,虽然我公司提交了澄清,但是业主方还是认为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做无效标处理”,仅凭业主方代表意见就评定我公司投标书无效,太过儿戏与草率,明显有偏帮嫌疑。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有货物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一一列举出来相应生产厂家信息,但是中标供应商只列举了投标文件中的一部分,所有货物中只列举了32项货物,剩余的其他货物及辅料并未全部列举。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9日做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质疑函以及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均未涉及投诉人在投诉件中提出的“石英钟,生产厂家为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是属大型国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问题。 (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报价文件部分-附件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略,具体见附件) (四)投诉人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第二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略,具体见附件) (五)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19.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资格要求,其投标视为无效。本项目资格审查中,在发现投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后,即向投诉人发《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通知具体内容为“杭州灿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制造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请以‘是’与‘否’为选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投诉人回答“否”,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具体见附件) (七)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八)被投诉人1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出具用户代表授权函,授权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中登记的资格审查人员为“采购人”,被投诉人资格审查情况为“不符合”,情况说明为“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九)相关供应商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被投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采购人委托采购人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无不当。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采购标的“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范例中明确了智能多维互动呐喊宣泄系统、灯具等三十二种采购标的名称,并注明填写要求“‘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不得缺漏”。虽然招标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采购标的名称和数量,与招标文件前述明确规定的内容,均不完全一致,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本项目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文件组成部分。故,资格审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认定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无明显不当。相关供应商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范例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名称和数量,编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审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明显不当。另,投诉人主张“石英钟,生产厂家为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山东康巴丝钟表有限公司是属大型国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也未涉及,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关于“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未尽到监督及对供应商进行实际资格审查的义务”和“中标供应商(杭州思必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钱塘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心理辅导配套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JZCD-2022-05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的投诉不成立。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0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杭财采监〔2022〕21号.doc 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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